《天津市外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津從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附件:天津市外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津從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津從業的監督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津設立分支機構和開展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以下簡稱“外地檢測單位”)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外依法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并在津設立分支機構或者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檢測單位。
第四條 外地檢測單位在津設立分支機構后,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向市氣象主管機構報送《外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津設立分支機構報告表》。
外地檢測單位在津分支機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向市氣象主管機構重新報告。
第五條 外地檢測單位在津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后,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和檢測活動信息提交至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第六條 外地檢測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氣象主管機構報送上一個半年內的在津檢測項目清單。
第七條 外地檢測單位應當對提交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八條 外地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要求開展檢測活動,并接受區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對外地檢測單位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進行考核的,應將質量考核結果及時通報其資質認定機構。
第十條 區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外地檢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
區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采集到的外地檢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錄入到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并對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 外地檢測單位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外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津設立分支機構報告表
外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基本信息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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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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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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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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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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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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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精確到門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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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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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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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資質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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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資質證書總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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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資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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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頒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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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資質證書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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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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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 |
人 |
工程師 |
人 |
助工/技術員 |
人 |
技工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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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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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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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分支機構信息
在津分支機構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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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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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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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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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負責人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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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注冊地址 (精確到門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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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地址 (精確到門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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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分支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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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 |
職稱專業 |
職稱 |
工作崗位 |
資格證或能力評價結果名稱及編號 |
資格證或能力評價結果有效期 |
近三個月社保證明(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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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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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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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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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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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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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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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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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分支機構儀器設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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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儀器設備名稱 |
配置臺數 |
主要性能 |
檢定報告或校準證書編號、是否在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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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激光測距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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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測厚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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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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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拉力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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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燃氣體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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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接地電阻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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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地網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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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壤電阻率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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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等電位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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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環路電阻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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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雷元件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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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絕緣電阻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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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表面阻抗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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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靜電電位測試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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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數字萬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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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爆對講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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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標準電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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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鋼卷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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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游標卡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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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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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外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津檢測項目清單
(填報周期: 年 月至 月)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檢測報告編號 |
項目名稱 |
項目地址 |
防雷類別 |
建(構)筑物數量 |
檢測類型(定期檢測/新改擴檢測) |
合同編號 |
完成時間(年/月/日) |
質量考核情況(合格/不合格) |
備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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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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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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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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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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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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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請按此表如實填寫上一個半年在津實際完成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