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10萬元||貴州:對雷電防護管理類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
附件1:關于《貴州省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
2023年3月6日
為了規范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促進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氣象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和中國氣象局制定的《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結合我省氣象工作實際,貴州省氣象局組織制定了《貴州省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基準(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基準(征求意見稿)》的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斗ㄖ握ㄔO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并對外公布?!?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為做好該工作,2020年9月,我局印發了《貴州省氣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暫行)》。2023年1月,中國氣象局印發了《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由于立法變動,行政處罰裁量權編制有較大變化,我省的暫行指導標準需要進行調整更新。
二、起草《基準(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承擔氣象設施和環境保護、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氣象數據管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防雷與升放氣球安全監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合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氣象行政處罰辦法》《升放氣球管理辦法》《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在《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上,我局組織制定了《基準(征求意見稿)》。
三、起草過程
2023年1月,中國氣象局制訂下發《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我局組織法規部門研究學習,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我省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實際,編制完成《基準(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基準(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氣象局細化的行政處罰裁量的基礎上,逐條梳理我省氣象地方性法規規章,在各項行政處罰條款的基礎上,依照管理種類分門別類的細化了違法情形和處罰裁量標準,包括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類、雷電防護管理類、升放氣球管理類、氣象信息服務管理類、氣象數據管理類、涉外氣象探測管理類及其他類共7類80項,供執法人員在實際案件辦理中選擇使用。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于裁量類別?!痘鶞剩ㄕ髑笠庖姼澹纷裱袊鴼庀缶帧痘鶞省返姆诸愒O置,將氣象行政處罰事項分為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類、雷電防護管理類氣象信息管理類等7大類,梳理處罰行共80項。對行政處罰不能細化、量化的條、款、項,不予摘錄(比如:條款中只有“警告”處罰種類的,就沒有摘錄)。
2.關于裁量等級。氣象違法行為的情形分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四個等級。針對每種違法行為,《基準(征求意見稿)》根據實踐中具體情形,作出了二至四個等級的劃分。
3.關于裁量因素?!痘鶞剩ㄕ髑笠庖姼澹肪C合考量違法事實、性質、發生時間、連續或持續狀態、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主觀故意情節等,確定了違法情形和對應的處罰裁量標準。在裁量標準中既設定了情節輕微不予處罰,也設定了情節嚴重的頂格處罰的裁量。
4.關于法規、規章沖突。如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在同一事項中處罰標準有出入的,以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在同一事項中處罰標準有出入的,以部門規章的規定為準。
附件2:貴州省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指導目錄
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類
序號 |
違法 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1 |
危害氣象設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貴州省氣象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實施危害或者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增加三十一條第一款) 4.《貴州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6.《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建議單列,與法制審核目錄保持一致)。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對氣象業務造成影響(未造成觀測數據中斷),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設施受到危害,經搶修,氣象業務受到輕微影響(國家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不滿4小時,省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不滿24小時。氣象應急服務期間中斷時間減半計算;其他觀測設備參照執行) |
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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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氣象設施受到危害,經搶修,氣象業務受到較重影響(國家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4小時以上不滿6小時,省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24小時以上不滿48小時。氣象應急服務期間中斷時間減半計算;其他觀測設備參照執行) |
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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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氣象設施受到危害,經搶修,氣象業務受到嚴重影響(國家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6小時以上,省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48小時以上。氣象應急服務期間中斷時間減半計算;其他觀測設備參照執行) |
對違法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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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貴州省氣象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實施危害或者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一)在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范圍內,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一)在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范圍內,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 4.《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9號)第十四條:未取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或者取得許可后不按規定進行建設,造成氣象探測環境遭到破壞的,按照《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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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對氣象探測環境造成危害,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障礙物超高部分小于限定高度的1/3;或危害源與觀測場最近距離大于限定距離的2/3 |
對違法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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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障礙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1/3,小于2/3;或危害源與觀測場最近距離大于限定距離的1/3,小于2/3 |
對違法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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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
障礙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2/3;或危害源與觀測場最近距離小于限定距離的1/3 |
對違法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二、雷電防護管理類
序號 |
違法 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3 |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2.《貴州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擅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第四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四)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
情節 較輕 |
違法承接且已實際開展的防雷檢測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2.屬于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3.首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態度良好,配合行政執法工作,積極糾正違法行為。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違法承接且已實際開展的防雷檢測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2.屬于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3.多次實施同類行為,或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或不積極糾正違法行為。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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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又違法承接防雷檢測項目且已實際開展檢測活動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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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 弄虛作假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
情節 較輕 |
涉及雷電防護裝置保護的場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2.屬于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涉及雷電防護裝置保護的場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2.屬于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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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在防雷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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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2.《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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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輕 |
在日常監督檢查或立案調查中,對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信息(技術能力、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等真實情況予以隱瞞,提供相關虛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內拒絕提供真實材料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在日常監督檢查或立案調查中,對安全生產經營活動(檢測方案、檢測合同、財務憑證、檢測報告、原始記錄、質量手冊、設備狀況)等原始材料予以隱瞞,提供相關虛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內拒絕提供真實材料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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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在安全事故調查中,對包括但不限于人員信息、設備狀況、生產經營等原始材料予以隱瞞,提供相關虛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內拒絕提供真實材料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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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貴州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施工的;(三)未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四)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未經重新審核的; 3.《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4.《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十六條第一、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同意,交付施工的;(三)變更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按原審查批準程序重新報批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內補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審核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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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審核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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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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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貴州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防雷裝置竣工后未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驗收的。 3.《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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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內補正,危害后果輕微,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驗收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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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驗收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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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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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 |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第三十二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四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以欺騙、賄賂評審專家或行政管理人員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評審并取得乙級資質,但尚未使用該資質實施市場活動 |
警告,撤銷其資 質證,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情節 較重 |
以欺騙、賄賂評審專家或行政管理人員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評審并取得甲級資質,但尚未使用該資質實施市場活動 |
警告,撤銷其資 質證,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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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以欺騙、賄賂評審專家或行政管理人員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評審并取得資質,且已使用該資質實施市場活動 |
警告,撤銷其資 質證,處3萬元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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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 |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第三十二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五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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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并已經開始施工,或通過竣工驗收已經投入使用 |
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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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2.《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
情節 較輕 |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后,未用于廣告投放、招投標、簽訂合同等實質性市場業務,也未用于申報行政許可等行政業務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用于實質性市場業務,未用于行政業務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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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用于行政業務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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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
情節 較輕 |
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且項目標的不高于5萬元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或項目標的5萬元以上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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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三年內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標的累計超過10萬元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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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 |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第三十五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2.《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二)對重大雷電災害隱瞞不報的。 |
情節 較重 |
對一起雷擊造成2~3人身亡,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傷,或者沒有人員身亡但有5~9人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嚴重 |
對一起雷擊造成4人以上身亡,或者3人身亡并有5人以上受傷,或者沒有人員身亡但有10人以上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雷電災害隱瞞不報的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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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拒絕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不按照規定限期整改 |
《貴州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拒絕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不按照規定限期整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輕 |
拒絕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不按照規定限期整改的 |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經處罰后仍然拒絕整改的 |
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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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抽檢 |
《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十五條第六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六)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抽檢的。 |
情節 較輕 |
抽檢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三類防雷建筑物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抽檢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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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故意破壞或者毀損防雷裝置的 |
《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一)故意破壞或者毀損防雷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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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輕 |
故意破壞或毀損防雷裝置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情節 較重 |
經警告,逾期后仍未改正的 |
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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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未按核定的檢測項目、范圍和防雷技術規范、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的 |
《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三)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未按核定的檢測項目、范圍和防雷技術規范、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的。 |
情節 較輕 |
未按核定的檢測項目、范圍和防雷技術規范、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情節 較重 |
經警告,逾期后仍未改正的 |
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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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
1.《貴州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3.《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十五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或者安裝和使用的防雷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 |
情節 輕微 |
拒不安裝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 |
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輕 |
拒不安裝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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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拒不安裝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三、升放氣球管理類
序號 |
違法 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18 |
未經批準 擅自升放 氣球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 |
情節 較輕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上12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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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12個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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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氣球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
情節 較輕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上12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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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12個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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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
情節 較輕 |
一次升放未設置識別標志的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一次升放未設置識別標志的氣球數量在4個以上12個以內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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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一次升放未設置識別標志的氣球數量在12個以上 |
警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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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 報告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四)未及時報告異常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
情節 較輕 |
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未按規定報告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30分鐘以上,1小時以下未按規定報告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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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1小時以上未按規定報告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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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
情節 較輕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上12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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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12個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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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六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撤銷其《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升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尚未利用該資質升放氣球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利用該資質升放氣球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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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利用該資質升放氣球,且升放氣球活動存在安全隱患或出現事故 |
警告,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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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升放活動許可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六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撤銷其《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升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未實施升放氣球活動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已經實施升放氣球活動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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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升放氣球活動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出現事故 |
警告,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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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轉讓《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 |
1.《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轉讓《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的。 2.《貴州省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輕 |
未利用資質或者許可文件開展升放活動 |
警告,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利用資質或者許可文件開展升放活動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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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利用資質或者許可文件開展升放活動,且升放氣球活動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出現事故 |
警告,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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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情節 較輕 |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在立案調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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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在安全事故調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
警告,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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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從事升放氣球活動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從事升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開展經營活動但未實施升放氣球活動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實施升放氣球活動,但未造成安全事故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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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實施升放氣球活動,且造成安全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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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上一年度未出現事故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上一年度未出現事故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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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上一年度未出現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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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且上一年度出現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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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違反升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違反升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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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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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且造成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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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指定專人值守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且為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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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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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且造成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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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且為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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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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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且造成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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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六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且未對安全事故調查造成實質影響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對安全事故調查造成一定影響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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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未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 |
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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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違反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的 |
《貴州省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制定儲運氣體及灌充、回收氣球安全保障措施的;(二)未將安全保障預案報施放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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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輕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且造成事故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四、氣象信息服務管理類
序號 |
違法 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34 |
非法向社會發布和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3.《貴州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向社會發布、轉發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信息,刊播非適時的氣象預報、警報的; 4.《貴州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 6.《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一)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的。 7.《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違法行為持續2日以上,且發布和傳播的不是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違法行為持續2日以上,發布和傳播的是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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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2.《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3.《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的。 4.《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未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6 |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未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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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傳播虛假氣象預報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2.《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且傳播的虛假氣象預報不屬于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且傳播的虛假氣象預報屬于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 |
警告,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8 |
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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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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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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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0 |
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
情節 輕微 |
更改除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之外的氣象預報,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警告 |
情節 較輕 |
更改除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之外的氣象預報,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更改除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之外的氣象預報,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2.更改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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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更改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1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備案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
情節 輕微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尚未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逾期不滿90日,已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逾期90日以上不滿180日,已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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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逾期180日以上,已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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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備案時提供虛假 材料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
情節 較輕 |
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尚未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已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3 |
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四)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
情節 較輕 |
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損害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損害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五、氣象數據管理類
序號 |
違法 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 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44 |
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 2.《貴州省氣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從事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設計、建設以及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的。 |
情節 輕微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評價項目尚未實施,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對三級評價項目出具評價意見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對二級或者一級評價項目出具評價意見 |
警告,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受到處罰后兩年內再次在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中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 |
警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45 |
無償轉讓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其使用權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6 |
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基礎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二)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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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7 |
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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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四)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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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五)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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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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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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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有償轉讓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其使用權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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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 |
警告,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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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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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氣象信息服務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 |
情節 較輕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開展服務經營活動,累計不滿9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開展服務經營活動,累計90日以上不滿18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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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開展服務經營活動,累計18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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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三)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累計不滿9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累計90日以上不滿18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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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累計18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備注:42-48項中有關數據級別的范圍如下:
1.二級:主要是指當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壞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對國家安全不造成危害,對氣象業務安全造成輕微危害,對公共利益、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輕微或者中等危害的氣象數據。這類數據主要由氣象服務數據、預報預測預警數據和產品數據構成,也包含了部分原始數據。
2.三級:主要是指當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壞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對國家安全不造成危害,對氣象業務安全造成中等危害,對公共利益、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危害的氣象數據。這類數據主要由原始數據、產品數據構成,也包含了部分預報預測預警數據和氣象服務數據。
3.四級:主要是指當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壞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對國家安全造成輕微及以上程度的危害,對氣象業務安全造成嚴重及以上程度的危害,對公共利益、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非常嚴重危害的氣象數據。這類數據主要由原始數據構成,也包含了部分產品數據和少量預報預測預警數據、氣象服務數據。
六、涉外氣象探測管理類
序號 |
違法 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 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54 |
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輕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時間不滿30日,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時間30日以上,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5 |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 |
情節 較輕 |
擅自設立的氣象探測站(點)不在禁設區范圍,未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擅自設立的氣象探測站(點)不在禁設區范圍,已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禁設區范圍內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6 |
超出批準 布點數 探測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 |
情節 較輕 |
超出批準布點數,未開展氣象探測,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超出批準布點數,未開展氣象探測,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超出批準布點數,已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7 |
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 |
情節 較輕 |
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8 |
未經批準變更氣象探測地點、項目、時段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變更氣象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 |
情節 較輕 |
尚未開展氣象探測,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尚未開展氣象探測,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已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9 |
超過氣象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五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超過氣象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 |
情節 較輕 |
超過探測期限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超過探測期限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超過探測期限6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0 |
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監督 檢查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六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家安全和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
情節 較輕 |
尚未開展氣象探測,且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尚未開展氣象探測,且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已經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1 |
未經同意單方面傳輸涉外探測所獲取的氣象 資料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七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單方面進行傳輸的。 |
情節 較輕 |
已傳輸的氣象資料時長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已傳輸的氣象資料時長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已傳輸的氣象資料時長6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2 |
向未經批準的外國組織或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向未經批準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已開展探測活動不滿30日,或者提供的氣象資料時長不滿3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已開展探測活動30日以上不滿60日,或者提供的氣象資料時長30日以上不滿6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已開展探測活動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氣象資料時長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氣象資料涉及“保密”等級資料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3 |
外國組織或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外國組織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氣象資料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且資料時長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氣象資料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且資料時長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氣象資料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且資料時長60日以上;或者涉及“保密”等級資料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4 |
涉外氣象探測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6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5 |
轉讓或者提供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給第三方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轉讓或者提供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給第三方的。 |
情節 較輕 |
轉讓或者提供的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時長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轉讓或者提供的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時長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轉讓或者提供的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時長6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七、其他類
序號 |
違法 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 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66 |
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注銷、撤銷許可后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8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注銷、撤銷許可后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并造成危害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氣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情節 較輕 |
投入使用不滿90日,或者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僅限于部門或行業內部使用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投入使用90日以上不滿180日,或者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用于服務政府或有關部門一般行政決策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投入使用180日以上,或者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用于服務政府或有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 |
警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67 |
不具備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68 |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作業設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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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69 |
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70 |
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 |
1.《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的。 2.《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和作業點未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或者擅自變更作業站和作業點未重新申報確定的;(二)作業單位未在批準的空域和時限內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三)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的。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71 |
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 |
1.《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 2.《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72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 作業設備 未備案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73 |
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用于無關 活動 |
1.《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2.《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74 |
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擅自移動或者損毀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設施,擠占、干擾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通信頻段 |
《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
|||
75 |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影響人工影響天氣固定作業站安全作業 |
《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輕微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76 |
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
情節 輕微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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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依據資料對省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已被項目建設單位使用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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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依據資料對國家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已被項目建設單位使用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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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但已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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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對省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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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對國家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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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沒有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對設區的市級以下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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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較重 |
對省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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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嚴重 |
對國家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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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破壞氣候資源監測環境、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氣候資源監測站點設施和標識 |
《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80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監測資料;違規向社會發布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未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 |
《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監測資料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向社會發布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的;(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未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
情節 輕微 |
經過教育及時改正,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