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氣象局關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息登記公示管理辦法
廣東省氣象局關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息登記公示管理辦法
來源 :廣東省氣象局網站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落實政務一體化建設要求,規范登記公示工作,依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防雷減災管理中心負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息的登記公示??h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轄區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登記公示信息的監管。
第三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主動上報單位(含分支機構)相關信息,由廣東省防雷減災管理中心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進行登記,并在廣東省氣象局門戶網站公示。
第四條 登記公示工作實行告知承諾制,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息登記公示的單位應當承諾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辦公場所,應具備獨立存放檢測設備及技術檔案功能;
(三)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相應檢測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的儀器設備,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并有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
(五)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制度,按檢測質量管理制度要求設立技術負責人、質量責任人、授權簽字人、檢測人員等崗位和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辦理流程分為信息登記、材料形式審查和公示三個環節。
第六條 登記的內容包括以下信息:
(一)告知承諾書(見附件1);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登記公示信息表》(加蓋公章)(見附件2)。
第七條 廣東省防雷減災管理中心對登記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登記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并出具《補正通知書》;登記材料不符合審查條件或逾期未補正的,不予登記。
第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廣東省氣象局門戶網站公示。
公示的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含分支機構)、辦公地址、資質等級、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數等。
第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登記變更信息,確保登記公示的單位信息真實、準確。
第十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單位信息登記公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公示。
(一)未如實填報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三)資質證無效的;
(四)在經營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五)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或被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登記公示告知承諾書
本單位(人)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登記公示作出如下承諾:
(一)已知曉并確認滿足廣東省防雷減災管理中心告知的登記公示的要求。
(二)所提供的材料及簽字真實有效,若因提供虛假材料等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其他責任由本單位(人)承擔。
(三)上述承諾是本單位(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承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登記信息表
填寫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單位基本信息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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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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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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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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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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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 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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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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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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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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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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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人數 |
工程師人數 |
技工人數 |
助工/技術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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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粵單位信息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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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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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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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粵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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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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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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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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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分支機構登記信息表
駐粵分支 機構情況 |
分支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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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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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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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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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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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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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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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 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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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技術人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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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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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情況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社會保險編號 |
職稱 |
工作崗位 |
檢測能力編號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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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設備情況 |
儀器名稱 |
儀器型號 |
儀器編號 |
購置日期 |
數量 |
檢定/校準 有效期 |
儀器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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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每一分支機構填一表,可自行增加表格。
2.人員情況職稱選填高工、工程師,無職稱可不填寫;工作崗位選填批準人、授權人、檢測員、編制員。
3.人員、儀器欄可自行增加填寫。
4.分支機構如無營業執照,社會信用代碼可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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